朗读
玉政办发〔2009〕41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口和计生局县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
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人口和计生局、县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八日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县人口和计生局 县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推动人口和计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有重要作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举措。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
1、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人口和计生局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县人口和计生局审批并公示,同时负责进行年审;
4、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特别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特别扶助资金的来源和发放方式。特别扶助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其余部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县财政局建立特别扶助金专户,特别扶助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特别扶助资金由现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特别扶助对象。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特别扶助制度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对象,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要切实加强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建立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县里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的重大问题,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公安、卫生部门和残联要配合做好对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二)统一政策,强化监督。一是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省定资格条件确定特别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二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通过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三是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扶助金发放到特别扶助对象手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特别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衔接,发挥效应。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人口和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在实施中,要认真总结借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经验,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我县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对同时符合几项人口计生奖励扶助制度的,按最高标准享受其中一项人口计生奖励扶助制度。
(四)加强考评,严肃纪律。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县财政、人口和计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要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