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正文

关于印发玉环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环县教育局文件

玉教办[2009]15号

                              

   


  关于印发玉环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工作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小学、成技校,民办学校,幼儿园:

   现将《玉环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玉环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玉环县教育局行政审批科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科设在912室。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由教育局指派专人担任。工作人员由教育局选派人员担任。

  第四条  确定行政审批科负责人,作为联系玉环县人民政府为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  教育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确定的分管领导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行政审批工作。

  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行政审批科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  受 理

  第七条  在教育局大楼大厅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玉环县教育局政务公开。

  (二) 玉环县教育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教育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科负责受理。

  第九条  在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  经过形式审查,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行政审批科统一印制,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行政审批科。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行政审批科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审批科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科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其他: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有互联网网址和电子信箱的也应告知。

  第二节 内部流转

  第十四条  教育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科室如下:

  (一)行政许可项目:

  1、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3、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4、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5、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二)主办科室: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由行政审批科主办,基础教育科或职教成教科配合;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由行政审批科主办,组织人事科配合;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由行政审批科主办,职教成教科配合;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由行政审批科主办,组织人事科配合;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由行政审批科主办,职教成教科配合。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致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所需时间及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审批科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科应当在办结期内了解并向联络员反馈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联络员应根据办理情况适时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三节 送 达

  第十八条  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其审批决定由行政审批科负责送达。

  第十九条  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科应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章  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审批科的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行政审批科有工作人员在岗。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第四章   行政审批后监管职能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要相对分离的要求,职能归并后独立设置的行政审批科,不得同时承担行政审批与监管职能。同时,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工作要密切配合,科学合理地制定好工作流程,并做到互相监督,互相沟通,及时反馈,确保审批工作更加优质高效。

(一)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由基础教育科、职教成教科承担监管。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由组织人事科承担监管;

(三)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由职教成教科承担监管。

(四)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由组织人事科承担监管。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由职教成教科承担监管。

第五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受理对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法定工作时间内行政审批科无工作人员在岗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的;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的;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但不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无法定依据,增设不予受理条件的,或者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的;

(六)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材料的;

(七)行政审批科不向联络员及时反馈情况的;

(八)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抄告,或者抄告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而擅自做出批准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教育局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审批  管理  制度                                                       

    抄  送:县委办,县府办,为民服务中心,县职能归并办。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9日印发                                                         

  (纸质印发8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2210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