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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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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特制定《余杭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4日

余杭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 〔2015〕143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成立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联合会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审小组”),成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区联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第五条 区联审小组负责全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其中,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购买主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流程和制度,牵头建设竞标评审专家库等;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进行资金安排和采购监督等;区委编办负责对政府职能转移事项进行审核等;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流程进行指导。

第三章  购买主体

第六条  购买主体是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也可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第四章  承接主体

第八条  承接主体是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九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合格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社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以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五章  购买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组织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组织、政府提供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供给的事项,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内容事项包括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征用、行政调解、市场监管,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不得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内容事项等。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范围必须在《余杭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当年度)》内购买。重点领域为:

(一)社会服务领域。社会保障、救灾救助、扶老助残、医疗卫生、文体科普、妇幼保护、法律服务、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拥军优属、社区服务、专业帮教等公益性服务工作。

(二)社会事务领域。评估、调查、培训、鉴定、调解、维稳等事务性工作。通过提供中介服务、反映合理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其他领域。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辅助性事项及其他需要社会组织参与的公共管理或公益服务项目。

第六章  采购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申报。根据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要求,购买主体充分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按照“尊重民生、自下而上”的项目产生原则,提出下一年度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需求,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并编制相应的预算。在规定的部门年度预算“一上”申报时间内,购买主体应同时将项目预算报区联审小组办公室(已立项的无须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区联审小组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于财政年度预算“一下”前,按照一定流程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集中对全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进行经费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新增或调整。项目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新增或调整,购买主体确因工作需要拟新增或调整项目,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区联审小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第七章  采购规程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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