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地税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电脑版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推广应用电脑版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机打发票”)实施方案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简并发票种类、推广‘机打发票’、重视数据管税”的工作思路,本着发票管理“发票管理数字化、电子化”的方向,以科学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依法治税和强化信息管税为目的,进一步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机打发票和《浙江地税电脑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扩大我市机打发票的应用范围。
二、推广应用机打发票的范围及相关措施
(一)推广应用机打发票的范围
1、全市范围内所有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对收费标准固定、项目单一的协会、停车场、旅游门票等仅使用服务业小额定额发票的除外),未应用省局统一版“开票软件”的,一律转换成省局统一版“开票软件”使用。
2、全市范围内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的月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纳税人,一律推广应用省局统一版“开票软件”,使用机打电脑版发票。
3、原申报户使用定额发票的,今后不再发放使用定额发票,按照省局规定一律改为使用“机打发票”。
4、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的月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由各税务分局(延伸点)结合实际和所管辖纳税人的条件,决定是否纳入应用“机打发票”及“开票软件”的推行范围。
(二)严格控制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
1、从2010年4月1起,严格控制使用手工发票,业务确实需要使用的,经分局(延伸点)主要领导审批控制为百元版,定额发票取消100元以上面额版,我局只发放现有库存的手工版(千元版)发票和定额发票(伍佰元版),各用票单位可以将库存的手工版发票和定额发票在“使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2、对不使用“机打发票”或应用条件一时难以具备的纳税人,各税务分局(延伸点)应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核定其使用相应面额的定额发票或手工发票,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此两类发票的检查力度,促使纳税人主动申请使用“机打发票”。对于上述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临时发生的大额单笔交易,其领用的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按规定到各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3、手工发票和有付(收)款人(单位)项的定额发票,付(收)款人(单位)项为必填项。
(三)严格控制发票用量
各分局(延伸点)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控制发票印制和发放数量。
(四)严格具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今后将逐步取消具名发票,使用统一发票。为此,我局要进一步严格具名发票的审批管理。
1、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正常领购使用发票一年以上(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能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并且近一年内没有严重税务违章行为。
2、具名发票行政许可条件中“发票使用量较大”的标准暂定为单一票种年使用量累计在2万份(含)以上(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
3、根据纳税人年度单一票种发票缴销情况,核实其年实际使用量少于2万份的,次年取消其已许可的具名发票印制领购资格(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
三、具体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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