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现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如下,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未按规定建账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中的笨重商品包括:水泥、石灰、钢材、焦炭、石材、木材、生铁、玻璃、铁皮、煤、旧机器设备。
4、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不含定期定额)
产 品 或 行 业 | 附征率 |
笨重商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业(不包括货运发票代开户)、建筑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 | 0.5% |
建筑业 | 0.8% |
商品流通、服务业(不包括租赁业、代理业)、住宅出租 | 1.0% |
交通运输中的货运发票代开户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永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ongkangshi/20210606/28164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