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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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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整治、打击发票违法活动,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发票使用者的权利,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发放

(一)根据省局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手工票和大面额定额发票的使用。除对收费标准固定、项目单一的协会,部分运输公司、停车场、旅游门票等少数特殊行业的纳税人继续发放定额发票外,其他单位一律使用网络发票并实时上传开票数据。

(二)各税务分局(延伸点)应严格控制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及购票数量,使用发票的种类的核定与生产经营范围相匹配,不得超经营范围核定;发票领购数量从严掌握,一般单位不超过1个月的发票使用数量,对发票使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个月的发票使用数量。超过一个月发票使用数量的纳税人,需先报分局长(延伸点主任)审批,然后上报市局备案。

二、发票代开

(一)严格把好证明材料关,除要求代开发票纳税人如实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外,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需携带资料有:

1、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2、申请代开发票的合法身份证件,即开票方为单位的需带税务登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个人需带身份证明;

3、对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审核,核对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接受劳务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核对一致的,方可开具发票。上门开票人员与所携带身份证件需一致,如不相符的,一律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二)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餐饮、娱乐业不能代开发票。

(三)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征收税款,再代为开具发票,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开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对申请开票者提供的证明,应当在开出发票后,附在发票的存根联上,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以备核查。

(四)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起合并计算征收税款。 

(五)各税务分局、延伸点应为纳税人自助开票提供良好的条件,在办税大厅设立自助办税区,配备上网电脑、打印机,并指定专人(一至二人)辅导纳税人开具网络发票,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发票缴销

(一)普通发票的缴销

1、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发票管理规定,说明发票缴销的依据和理由,提供发票缴销清册,并填写已使用、未使用及作废发票的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发票存根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对于实行验旧购新的用票户,每次换购新票时,应将已用完的发票存根上缴税务机关。

3、用票单位停业、歇业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为其办理停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催其缴销领购的发票。

4、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或者超过地税发票有效使用期限的空白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催缴并验销。

5、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应通知用票单位将旧版发票登记造册,集中送税务机关缴销。

(二)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缴销

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在每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一月开票数据抄盘,同时进行营业税申报,缴绡发票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月开票数据录入税友龙版。

(三)发票遗失、被盗的处理

普通发票发现遗失、被盗,应于24小时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遗失、毁损报告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报纸或者电视台上公告声明作废。对因发票管理不善造成发票丢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由分局长签字后即可办理缴销,无需再报征管科审批。

四、其他要求

(一)宣传发票辨伪查询渠道,倡导纳税人自主维权辨伪。要通过各种公共媒体和宣传工具,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发票防伪知识以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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