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如下调整:
一、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下表规定标准执行:
产 品 或 行 业 | 附征率 |
笨重商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业 | 0.5% |
商品流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 | 0.8% |
工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讯业和其他未列举行业 | 1.6% |
二、笨重商品包括:水泥、石灰、钢材、焦炭、石材、木材、生铁、玻璃、铁皮、煤、旧机器设备。
三、上述调整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税款征收。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调整个人所得税 附征率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