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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卫生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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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永人劳[2008]50号《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永人劳[2010]136号《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实施中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卫生实际,现就医疗卫生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卫生局

○一一年六月一日

医疗卫生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

 

一、病假待遇

(一)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的,不享受当月岗位津贴,基本工资照发。基本工资的组成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补贴、生活性补贴(以下同)。

(二)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四)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一)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5的,不享受当月岗位津贴。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四)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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