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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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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制定印发《永康市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妇幼保健人员的管理,加快推进妇幼保健人员的规范配备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永康市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改的推进,妇幼保健内涵建设和服务功能不断加强,妇幼保健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全面加强我市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规范妇幼保健服务行为,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妇幼保健管理规范》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积极实施妇幼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配备标准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必须配备与辖区服务人口数相适应的妇幼保健人员数量。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原则上按户籍人口的1:10000标准配备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并根据人口密度、地理交通、外来人口等因素适当增加妇幼保健人员配备数量。根据各单位的人员核编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金华市孕产妇、儿童保健规范门诊标准》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暂按《永康市基层妇幼保健人员配备要求》(附件1)配备专职妇幼保健工作人员。

二、资格条件

1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示范门诊的妇幼保健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以上资格)。

2、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妇幼保健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新上岗的妇幼保健人员须经市妇幼保健院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人员应定期接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脱离保健岗位一年以上者,需重新培训后才可再次上岗;妇幼保健医生应参加每三年一次的临床进修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3妇幼保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医德医风,能够切实履行妇幼保健相关工作职责(附件2)。

三、管理要求

1规范人员调任。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需对妇幼保健人员岗位进行变动的,应事先报市卫生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2、加强制度建设。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培训、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3、实行绩效考核。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严格执行《永康市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定期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并按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兑现奖惩措施。经考核,如确实不能胜任的,按相关程序进行人员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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