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永康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11年6月1日开始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永康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试行)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具体情况,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如下:
一、医疗卫生常见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并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以800元罚款;为一般处罚情形的,处以1500元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以3000元罚款。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含)以上的,并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以3000元罚款;超过3个月的,按每增加1个月加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罚款;为一般处罚情形的,处以5000元罚款;按每增加1个月加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7000元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以7000元罚款,并按每增加1个月加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一)给患者造成伤害。
(二)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三)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裁量如下:
(一)人数为1人的,具有从轻情形的,处以800元罚款;为一般处罚情形的,处以1500元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以3000元罚款。
(二)人数为2人以上,具有从轻情形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按每增加1人加处3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600元罚款;为一般情形的,处以3500元罚款,并按每增加1人加处3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4000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条 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除急诊和急救外,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裁量如下:
(一)超出核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分别按以下幅度罚款。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少于3000元的。具有从轻情形的,处以800元罚款;为一般处罚情形的,处以1500元罚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