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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11-08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关于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市委〔2013〕48号)精神,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目录,为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提供服务平台和依据,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指的社会组织,是在我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

(二)本意见所指的职能转移,是指以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原由政府履行的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

二、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必备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1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六)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

(七)转移政府职能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三、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地域范围

(一)社会组织在可承接登记地范围内各部门及镇街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二)在外地的义乌商会可承接我市各部门及镇街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四、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的基本程序

市民政局(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开展目录编制工作,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目录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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