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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2021-11-08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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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二○○五年一月 十日起施行。

市长  吴蔚 荣          

二○○五年一月七日          

义乌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 资产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机构依据国家制订的地价评估程序、标准、原则和方法,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对成片或宗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的行 为。

第四条  地价评估应执 行国家有关地价管理的规定,遵循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基准地 价、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条  基准地价是政 府定期制定公布的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现状条件下评估的一定年期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平均土地使用权收益价格。基准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其成果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公布。

基准地价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 场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标定地价指具 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定地价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据地块的区位、因素条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 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确定。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 是地价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价评估管理政策并监督执 行;

(二)地价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 导;

(三)协调地价评估中相关部门的关 系;

(四)评估地价的审核和登 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收 回;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经济担保、典 当;

(四)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联营、联 建、股份经营、清产核资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 的。

土地使用者认为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可 按本办法申请地价评估。

第十条  土地价格评估 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土地评估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办法收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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