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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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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待遇水平,推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继续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人均筹资水平。2015医疗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个人筹资标准为大额每人每年800元,小额每人每年2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0元(含健康体检费),镇街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0元。此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高筹资标准,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筹资机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除外)按每月6元的标准在个人账户中提取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 

  二、调整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待遇 

  (一)将基本特殊病种(慢性病)、补充特殊病种(慢性病)更名为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和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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