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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重污染行业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重污染行业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义乌市重污染行业排污权

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促进减排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和《义乌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2〕5号)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义乌市范围内印染、电镀行业的排污权交易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排污权交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电镀废水排放量、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

第二章  税收贡献环保工作综合评价考核

第四条  建立以吨排污权税收贡献、环保行为、亩产效益为主要指标的税收贡献环保工作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值,即排污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入库分税种税收收入(与义政办发〔2013〕183号口径一致)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比值。

环保行为是对排污单位上一年度环境违法行为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环保工作先进情况等进行评价。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对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考核结果进行运用。

第五条  电镀行业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值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电镀废水。

印染行业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值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cr)、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

第六条  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值按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种类进行评价。

电镀行业: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值(元/吨)=排污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入库税额÷电镀废水排放量排污权指标

印染行业: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值(元/吨)=排污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入库税额÷(COD排污权指标×50%+SO2排污权指标×50%

印染行业细分为配套印染企业和专业印染企业。排污权指标权重按各项排污权指标平均计算。

第七条  考核评价指标权重:吨排污权税收贡献评价占65%,环保行为评价占35%,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附加分。

综合评价得分=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得分+环保行为得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得分

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得分最高分65分,最低分20分。排污单位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值得分 = 20+(65-20)×排污单位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值/行业内吨排污权税收贡献最高值

环保行为得分最高分35分,最低分0分。排污单位环保行为得分=35-环境违法行为扣分-排污费缴纳情况扣分-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扣分+环保工作先进加分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每次扣1分,五万至十万元的每次扣2分,十万元以上的每次扣3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次扣15分。

排污费缴纳情况:按时缴纳的不扣分,逾期未缴的每次扣2分。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减排任务的不扣分,未完成减排任务的扣5分。

环保工作先进加分:被评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加10分,被评为浙江省绿色企业的加5分,被评为金华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绿色等级的加2分。有效期满后,不得享受加分。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为A类企业的,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上加2分;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为 D类企业的,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上扣2分,B、C类企业不加分、不扣分。

第八条  排污单位按吨排污权税收贡献环保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在同行业内进行排序,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为Ⅰ类企业,排名20%-80%(含)的为Ⅱ类企业,排名后20%的为Ⅲ类企业。当年度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列入Ⅰ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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