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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

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根据《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发〔2014〕4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监管有效、贸易便利等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义乌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负责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局配合检验检疫局做好出口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

商城集团和市场集团负责建立相关市场商品准入机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工作。

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和引导,配合监管部门和商城集团、市场集团做好质量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依照本办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章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采购商、代理商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与市场经营主体(供货商)签订合同或契约时,应明确进口国别及相关质量要求;

(二)建立并执行收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出口需要的证明或标识;

(三)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注明进货来源、日期、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和出口明细,并保存2年;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国外通报、退货调查等工作;

(五)认为应当召回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及时上报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实施召回;

(六)对召回的产品采取技术整改、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和市场监管局报告;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供货商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主动与采购商、代理商确认进口国别及相关质量要求;

(二)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或契约时,应明确相关质量要求;

(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出口需要的证明或标识;

(四)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注明进货来源、日期、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和销售明细,并保存2年;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国外通报、退货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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