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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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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

追溯查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的执法配合,建立案件协同查处机制,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实现“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根据《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发〔2014〕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采购违法违规案件,是指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在市场采购贸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案件。

第三条 依托联网信息平台,建立追溯机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外贸公司—境内外采购商-供货商户-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户、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第四条 商务局负责市场采购违法违规案件的情报受理、分拨、结果反馈、通报等协调处理工作。

第五条 海关、检验检疫、市场监管、税务、外管等部门查处的有关市场采购贸易的违法违规案件相关信息应及时通报商务局。

第六条 海关、检验检疫、市场监管、税务、外管等监管部门发现的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信息,依据职责应当由义乌市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信息通报给商务局。

第七条 商务局(市场采购贸易管理中心)将海关等监管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分拨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对需要通报的案件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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