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义乌市 > 正文

关于印发《义乌市财政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财政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义乌市财政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3〕8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壮大,改善就医环境,提高医技水平,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向高精专方向发展。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财政补助的单位需满足: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 

(二)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实际开放床位50(含)张以上。 

第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奖励和补助,主要包括:民营医疗机构投资建设补助、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补助、医疗机构等级提升奖励、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投资建设补助。对床位数达到2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50张(含)以上的专科医院,在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并投入使用后,在核定床位内实际年床位使用率达到85%以上的,办法实施后开放的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2万元补助,办法实施前已开放的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1万元的补助。 

(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购置符合区域卫生配置规划,并获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批准的大型医学装备进行适当补助。乙类以上大型设备(以卫生部、财政部目录为准)市财政补助30%。其他医疗设备购置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20%;投资额5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补助10%,投资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补助。每家医疗机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补助。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参照享受公立医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补助待遇,具体按《义乌市卫生人才培养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义乌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wushi/20210606/26737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