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义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
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镇街(平台)、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定期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采取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各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及开标、评标工作事宜由各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有资格参与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为:义乌市设有分行级(含)以上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支行级(含)以上的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投标银行),且参与投标银行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交纳在义乌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行义乌市支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二)义乌银监办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高利率中标原则确定招标结果。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竞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根据上年度市政府对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如竞标银行经济发展考核结果排名相同,根据安全性指标进行评标,即按照上年度市银监办对竞标银行的综合监管评级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在安全性评标排序仍相同的情况下,将招标余额平均分配给排序相同的竞标银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