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义乌市 > 正文

关于印发《义乌市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和市委全会“对标自贸区、干实试验区”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义乌市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操作流程》。

  一、农业“标准地”界定

  农业“标准地”是指全市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代农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在土地流转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进项目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耕地。农业“标准地”先从种植业试行,逐步向其他农业产业拓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耕地农业生产管控要求,共分为三类:一类标准地(一般农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二类标准地(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草本作物;三类标准地(粮食生产功能区),主要以粮食作物为主,种植其他当年生作物需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园地参照一类标准地执行。对5年内规划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拟征收的地块不宜作为农业“标准地”。

  二、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以《浙江省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和2018年农业统计相关数据为参照,高标准设定“投入产出、设施装备、安全环保、面积年限、带动效益”等五项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附件1、2)。同宗“标准地”,单类土地类别比例达到80%以上的,部分相关控制性指标可参照此类“标准地”执行,但种植范围不能突破。另外,农业“标准地”项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限制畜禽养殖和非清洁水产养殖,限制种植明显不适合义乌自然条件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作物。重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三、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一)调查评估

  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农业“标准地”范围,并对农业“标准地”区域内的土地性质、耕地类型、产业状况、宜农地块等进行调查评估,在符合市农业产业总体规划前提下,提出农业项目的产业定位,为“标准地”落地奠定基础。

  (二)土地流转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义乌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wushi/20210606/26714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