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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2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2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