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楼建福,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浙江义乌人,大专文化,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95年10月任市供销总社党委委员、副主任。
1997年底至2010年初,楼建福在担任市供销总社党委委员、副主任期间,为他人谋利益,从中多次收受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在获取工程承包权、工程款结算、追加工程款等事项上得到帮助而送的购物卡、中华香烟票、现金等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二十余万元。2011年1月26日,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刑初字第1769号刑事判决书以楼建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6月1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决定驳回楼建福上诉,维持原判。
楼建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钱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情节严重,并依法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开除楼建福公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1997年底至2010年初,楼建福在担任市供销总社党委委员、副主任期间,为他人谋利益,从中多次收受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在获取工程承包权、工程款结算、追加工程款等事项上得到帮助而送的购物卡、中华香烟票、现金等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二十余万元。2011年1月26日,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刑初字第1769号刑事判决书以楼建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6月1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决定驳回楼建福上诉,维持原判。
楼建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钱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情节严重,并依法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开除楼建福公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