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义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乌市各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之间通过网络化共享和开放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包括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行政机关向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职能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并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信息资源开放指行政机关为促进大数据开发和创新应用,将数据脱敏脱密处理后,通过数据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义务提供,无偿共享。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无偿为其它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及时响应。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其履行职责需要,明确提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具体需求。对其它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应及时响应。
(三)规范建设,合理使用。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资源。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应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按授权范围依法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四)平台汇聚,安全可控。行政机关共享信息应通过数据交换共享平台进行汇聚,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基础数据库,切实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工作协调机制,重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相关问题,定期对信息资源进行普查,并对共享开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数据管理中心负责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统筹制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目录体系,建设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共享和开放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
第二章 信息目录
第六条 数据管理中心按照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原则,组织编制《义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资源目录详细列明行政机关所需共享开放的信息资源,标明共享开放信息的名称、信息类别、提供单位、存储格式、字段定义、类型、共享方式、开放属性和更新时限等。
第七条 根据共享程度,信息资源类别分三类:可供行政机关无条件共享的为非受限共享类信息;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为受限共享类信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才能列为非共享类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上维护本单位的目录系统,按照相关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信息资源,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供共享开放的信息或共享开放需求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资源目录》,经数据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行政机关每年对本单位《资源目录》内容进行一次维护和整合。
第十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本单位《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资源目录》的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数据库建设
第十一条 数据管理中心应加强全市数据库建设的规划,统筹建立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等数据库,明确各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的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数据库,数据来源于行政机关的业务系统,经清洗比对处理后形成,具有权威性、精准性、完整性等特点。
第十三条 主题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政务服务、综合治理、商贸信用等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可由数据管理中心或业务部门建设。
第十四条 专题数据库指行政机关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数据库。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统筹建设管理本行政机关的专题数据库。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能采集信息,并坚持谁提供信息谁更新的原则,保障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数据交换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信息,同时将具备条件的信息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及时。非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依职能获取、产生的信息共享到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上,为其他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提供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事先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其中,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号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提供。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严格按照《资源目录》约定的更新时限,动态管理维护其提供的共享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条 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支持三种信息资源提供模式:前置机接入、接口接入、人工导入。
前置机接入:行政机关根据《资源目录》规定的形式和时限,将数据定时或实时写入到前置机中,再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抽取数据。前置机由数据管理中心与相关单位共同维护。
接口接入:根据业务需要,部分不适合前置机交换模式的信息资源,可采用数据接口模式提供数据共享。提供单位应根据业务需求将开发好的数据接口注册发布到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同时提交相应的文档资料。
人工导入:行政机关根据《资源目录》规定的形式和时限,指定专人,将数据批量或单条导入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检查导入数据符合规范后自动接收导入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义务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可以共享的信息,也有权利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无条件提供共享信息。
未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通过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以联机方式实现与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精细化服务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联合监管能力。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将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加盖可靠电子印章的文书类、证照类等电子材料作为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行政机关通过电子方式能够确认的事项或获取的材料,应当不再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确认或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采集、办理并提供共享的网上审批类、文书类及证照类电子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通过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目录检索、发现、定位和申请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信息。申请共享信息时,应先填写《义乌市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信息备案表》,非受限共享类信息可由数据管理中心直接审核同意并开放数据访问权限;受限共享类信息应征得信息提供行政机关同意,最后由数据管理中心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给申请单位,即时完成共享实施。
第二十五条 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提供以下三种信息共享模式:数据查询、数据接口、数据交换。
数据查询模式: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查询平台直接查询符合本行政机关数据获取权限的相关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