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多测合一”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工作是指是指通过整合各类测量规范,建立协调统一的建筑工程综合测量技术标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土地、规划、房产、绿化、人防、消防等建筑工程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二)“多测合一”的工作内容
“多测合一”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前的平面控制测量、1:500地形测量、土地勘测定界(不含地类调查)、净空高度等规划条件要素设定测量等4项测绘业务;项目建设阶段的建筑定位测量1项测绘业务;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以及确权登记发证阶段的竣工规划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以及确权登记发证所需的房产实测绘、用地复核与地籍测量共7项测绘服务,通过同业协商、中介机构主动承诺、合同约定等方式,鼓励、支持“四测合一”阶段作业时间限制在6个工作日内,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作业时间限制在20个工作日内。
(三)“多测合一”的技术标准
2018年7月1日(含)后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以及《技术补充规定》开展工作。“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四)参与“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的准入资质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进入我市“多测合一”市场开展业务。同时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