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事件分级
(五)预案体系
(六)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二)工作机构
(三)专家组
三、预防与预警
(一)监测与监控
(二)预防工作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措施
(五)预警变更和解除
四、信息报送
(一)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二)报告方式与内容
(三)信息报送渠道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二)响应分级
(三)响应程序
(四)响应措施
(五)扩大应急
(六)应急终止
六、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二)善后处置
(三)事件调查处理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二)医疗卫生保障
(三)交通运输保障
(四)通信保障
(五)值守保障
(六)物资装备保障
(七)技术保障
(八)资金保障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二)培训
(三)演练
(四)责任与奖惩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二)解释部门
(三)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部门联动、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等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事件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其他应认定为Ⅰ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其他应认定为Ⅱ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其他应认定为Ⅲ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预案体系
1.本预案衔接《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2.本预案为市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与《义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其他部门应急预案相协调。
3.本预案作为上位预案,统领、协调市内各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市内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环境优先。将保障本市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坚持环境优先,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尽可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危害,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3.先期处置,协同作战。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以政企结合,协同作战方式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以及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5.强化监督,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环境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规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组成。
(一)领导机构
1.机构组成
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交通局、水务局、卫健局、经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民政局、宣传部、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准确向上级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向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预警、救援进展、疏散、后期处置等有关信息;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甄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
(2)应急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等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存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置,提供救援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
(3)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理和疏导工作;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对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确定人员伤亡情况;负责公路危化品运输车辆事故调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
(4)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5)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组织事故现场紧急客货运输。
(6)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水源供给保障和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负责事件发生后水资源的调度,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7)卫健局:负责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中毒预防和救治的技术支持;开展环境污染有关健康知识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时安置点、避难场所的疫病防控指导和现场救护,指导定点医院贮备有关急救药物。
(8)经信局: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实施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9)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工地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0)农业农村局: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产品、农业、渔业方面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11)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经费的筹措和监督使用。
(12)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的检测、排查工作。
(1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开采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指导协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14)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15)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员发生生活困难符合纳入低保、低边的,给予纳入低保、低边救助,符合临时救助的给予临时救助。
(16)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7)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18)供电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19)水务集团: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停水或供水保障工作。
(2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食宿,稳定群众情绪;提供必要的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工作机构
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牵头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和专业环境应急队伍,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镇街、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河道等有关场所;组织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察;根据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的建议;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指挥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其他善后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人选由市指挥部指定。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6个工作小组组成。
(1)污染处置组(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可能受影响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并疏散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武警、消防救援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成员单位:气象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应急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卫健局牵头,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民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三)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组建环境应急专家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组成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生态、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三、预防与预警
(一)监测与监控
1.义乌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2.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等风险源采集、整理、分析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3.市属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分局。
(二)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隐患管理和日常风险管理。
2.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加强事故防范、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3.应急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察、监测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人员、装备和车辆。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4.应急预案指导与管理。市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完善各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警发布
1.预警分级
对可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2.预警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