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义乌市税(费)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税(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保障,是指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根据税(费)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支持和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负责税(费)保障日常工作。
税务部门主管全市税(费)保障工作。
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税(费)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税(费)管理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育税源,保障税(费)收入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税(费)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与我市经济情况相适应。税务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实际,科学预测税(费)目标,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费)收入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地方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费)收入预算,应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畅通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有效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
第九条 税务部门在税(费)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税(费)优先权的行使。
第三章 税(费)执法协助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费),落实部门和人员协助税(费)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涉及税(费)管理的,应当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税源管控,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费)征收、税(费)检查、税(费)保全和强制措施,防止税(费)流失。
第十三条 税(费)执法协助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由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同意后,适时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四条 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税(费)管理工作要求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管理方式的变化,适时调整税(费)执法协助的部门、种类和具体内容。
第四章 涉税(费)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税(费)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税(费)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涉税(费)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涉税(费)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十六条 涉税(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由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同意后,适时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七条 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税(费)管理工作要求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管理方式的变化,适时调整涉税(费)数据传递的部门、种类及具体内容和时间。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费)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涉税(费)数据。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共享税(费)数据的,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保护涉税(费)数据安全,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办法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费)数据,也不得将涉税(费)数据用于与税(费)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如遇部门、单位职能调整,由调整后部门、单位承接相关职能。
税(费)执法协助目录
(一)税务部门应做好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取得人民法院在以下方面的协助和支持:
1.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前,函告税务部门相关拍卖信息,对被执行人所欠的税(费)款,法院协助在拍卖所得款项中依法予以扣缴。
2.纳税人被执行的资产在产权变更过程中,税务部门需到法院调阅相关涉税资料(实际拍卖价格、标的评估报告等)时,法院依税务部门的申请予以协助提供。
3.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取得的相关执行款属利息、租金、违约金等应税收入的,法院根据税务部门协助请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征缴相关税(费)款。申请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法院依税务部门的申请强制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