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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企业享受区经济发展政策须有研发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69号)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享受区经济发展政策须有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享受区经济发展政策

须有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科技争投”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动能大转换”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建立完善持续高强度的科技投入机制,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第八部分第2点“享受本政策的工业企业或相关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具体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获得政策扶持须有研发投入的企业范围

1.规上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行业代码:大类06-12),制造业(行业代码:大类13-4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行业代码:大类44-46)。

2.部分建筑业企业。包括:特级、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行业代码:大类47-50)。

3.部分大中型服务业企业。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大类63-6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行业代码:大类73-75)。

4.部分规下企业。包括实际运行一年以上且属于上述所列行业大类内的“一企一策”引进企业、“精英引领计划”、“3315计划”人才团队落户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专利(职务发明)奖励企业。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二、资料提供和审核要求

5.对需要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的政策支持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受理政策支持项目申报材料时,对本办法第一部分中第1、2、3类企业,要求其提供最近一期的研发统计报表(月报或季报);对第4类企业,要求其提供企业研发费用财务帐。对没有提供资料的企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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