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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政办发〔2019〕42号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1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以公益性、基础性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七)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以上类型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向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投资。

区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非经营性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专项审计调查,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区交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和限额以下参建单位预选名录库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规模核定、年度计划编制、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国资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登记的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非经营性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大数据中心承担全区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投资项目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协助区发改局开展不含基建内容的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工作,协助区发改局开展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计划编制等工作,并受区发改局委托,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方案评审、项目概算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教育、交通运输、水利、住建、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区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汇总初审,并履行其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区档案、经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管办、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发改局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拟在近三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等,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其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前,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发改局按照“申报储备、调整补充、建设出库”的原则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根据建设方案和选址条件论证情况,在资金条件暂缺的情况下先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并采取模拟审批方式(操作办法见附件1),开展选址、用地、勘察、可行性研究、环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研究。

第九条  区财政局每年应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需求。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和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前期项目,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年度前期工作目标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根据可用财力进行编制,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资金出资总额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区机关事务局负责提出年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项目计划建议。区发改局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区财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发文下达。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年度进度目标等内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业主需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交书面说明。各项目业主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参考。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内未启动的,下一年度区发改局不再进行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存量资金管理规定收回已安排的项目资金,项目下次实施需重新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内不得实施,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实施计划外项目的,项目业主应向区发改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需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投资超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项目总投资的,项目业主应向区发改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总投资超出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总投资超出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需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来源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已落实或来源已明确的依据。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项目预算资金,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方可进行建设。区发改局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对项目资金平衡进行充分论证,资金未落实或资金来源未明确的,区发改局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征询区财政局、国资中心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项目投资估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委托有关专家或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经批复的项目投资估算作为控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规范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内容的项目,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项目申报前应取得区机关事务局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完成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应报区发改局进行初审,区发改局初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查,并委托有关专家或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项目业主应根据审查意见调整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批。区发改局在批准前,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并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局应定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委托规则以及信用评价和应用机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0%以上的,区发改局可以要求项目业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项目概算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概算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和征迁政策处理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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