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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警示与一票否决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警示与一票否决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所辖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警示与一票否决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文件)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鄞党〔2010〕23号文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辖区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警示并在全区通报: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均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二)单项事故死亡人数超过该项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2人以上(含2人)的;

  (三)所辖(属)工矿商贸领域在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亡人事故,且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四)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亡人火灾事故的;

  (五)发生较大(一次死亡3人至9人)以上(含较大)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的;

  (七)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八)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对策的;

  (九)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挂黄色警示牌(以下简称黄牌),给予警示并在全区通报:

  (一)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

  (二)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三)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且未按期限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不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对下达的整改指令拒不执行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根据区政府与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控制目标,结合实际发生的各类事故情况,对适用安全生产警示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适用安全生产黄牌警示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简称“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审核后,由区安委办签发警示(黄牌警示)告知书,并在全区进行通报;对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发给警示告知书的同时抄送区监察局。

  第六条给予警示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必须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30日内报区安委办备案;因整改措施不力、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采取措施不积极等原因导致事故频发,再次受到警示的,由区政府组织责任倒查。

  第七条因辖区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受到警示或因其他原因1年内第2次受到警示的镇乡(街道)或区级部门(单位),在向区安委办报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同时,须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须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区政府领导对被警示的地区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第八条安全生产警示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作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考评、考核及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根据安全生产警示和年度责任制考核情况,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的,按照甬鄞党〔2010〕2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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