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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现代商贸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11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111号)和《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08〕33号)精神,结合当前商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区商贸业发展规划的下列商贸流通企业:

  (一)各类批零贸易企业(除烟草、石油石化等控制性行业企业及有关国有、集体企业):国内批零贸易公司、购物中心、零售商场、百货店、专业专卖店、连锁超市(便利店)、商贸物流企业、商品交易市场、菜篮子企业等;

  (二)住宿餐饮企业:宾馆酒店、专业餐饮、特色休闲餐饮等;

  (三)居民服务业:家政、美发美容、洗涤等。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鼓励兴办商贸企业

  1.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60万元的,给予连续三年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可得部分的80%奖励。如该企业三年内其中一年未达到当年奖励条件的,则该年度不予奖励。

  2.在乡镇新建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项目(与房地产配套除外),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含下限,下同)一次性奖励40万元;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1亿元—1.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1.5亿元以上的最高奖100万元。

  3.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运作机制科学且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新建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等重大项目,区政府酌情给予“一企一策”。

  (二)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1.原商贸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0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2000万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的,以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在递增10%前提下,超过部分给予区可得部分60%的奖励。

  2.原商贸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1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以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在递增10%前提下,超过部分给予区可得部分70%的奖励。

  3.原商贸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2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的,以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在递增10%前提下,超过部分给予区可得部分80%的奖励。

  (三)鼓励商贸企业做精做优

  1.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品牌。

  (1)服饰、化妆品、箱包、钟表等国际著名品牌店(除特殊项目、特殊商家和特殊约定外)在我区新独立注册的,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该品牌店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中华老字号(除特殊项目、特殊商家和特殊约定外)企业总部在本区注册并开设门店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分部或在本区开设首个门店,且门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企业自创品牌。

  (1)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家(限专业餐饮),且当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被评为省著名商标、省老字号、国家一级酒店(限专业餐饮)、全国绿色市场、全国双百市场工程定点企业、四星级文明市场,且当年实缴税收80万元以上的(农贸市场不受税收限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被评为市知名商标、市服务名牌、三星级文明市场、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且当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农贸市场不受税收限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被评为二星级文明市场(限农贸市场),一次性奖励3万元。

  (6)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鼓励创建商业特色街。

  (1)新创国家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的奖励;新创省级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奖励;新创市级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的奖励;新创区级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5万元的奖励。

  (2)当年度经考核获市级以上先进商业特色街称号的,给予该商业街管理主体10万元的奖励。

  4.鼓励商贸行业节能。

  对当年开展节能改造或应用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单体投资额在20万元(或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万元;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鼓励创新现代流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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