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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鄞州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规范全区回收网络建设,规范回收行业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揭发、举报违法经营再生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区政府成立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再生办),办公室设在区供销社。在需联合整治时,由再生资源回收领导小组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进行联合执法。

  第七条本区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络建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经营规则

  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辖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业,原则上总量控制在2009年底工商、公安部门注册数,根据各镇乡(街道)网点布局核定数量。凡申请开设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封闭式经营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营业房及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注册资本。

  (三)新开设(或移址)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与现开设的同类企业的间隔距离原则上应在1500米以上。

  (四)不会妨碍周边居民的生活(特别是新村小区不宜开设),且符合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回收的废旧金属必须场内堆放,严禁场外堆放。

  (五)废旧金属回收企业需具备一定的加工整理设备和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六)要求从业人员素质好,熟悉废旧金属业务知识。

  (七)开办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承诺所申办回收网点达到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制式;统一规范站名、标识;收购人员统一标识、持证上岗“四统一”规范要求,核准后必须按事先承诺做好网点建设工作,购置相应设施。

  第十条生活性废旧物资回收店,根据各镇乡(街道)实际,适度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核定数量。凡申请开设生活性废旧物资回收店的,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封闭式经营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其中营业房及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新开设(或移址)的生活性废旧物资回收店与现开设的同类回收店间隔距离不少于1000米。

  (三)对周边居民生活不会造成妨碍,且符合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回收的废旧物资必须场内堆放,严禁场外堆放。

  (四)需具备必要的打包整理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

  (五)开办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承诺所申办回收网点达到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制式;统一规范站名、标识;收购人员统一标识、持证上岗“四统一”规范要求,核准后必须按事先承诺做好网点建设工作,购置相应设施。

  第十一条各社区或社区式管理的农民新村原则上应建一个社区(新村)回收点,新建社区(新村)必须在规划设计中预先安排。社区(新村)回收网点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平方米,每个网点的幅射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在整顿规范期间,对要求开办新的回收网点的(回收经营申请表向区再生办领取),在符合镇乡(街道)上报的、经区再生办核准的布点规划,经营设施以及各项管理工作达到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所在村(社区)签署意见,经镇乡(街道)审核同意,报区再生办批准后,由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回收网点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网络畅通、环境洁净、管理规范、交售便利,在装饰上要突出绿色环保主题,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招牌等醒目处应统一标注资源无限循环标志。

  第十四条对流动收购人员实行双向定点投售挂靠式管理,即流动收购人员与有证回收示范站或回收网点双向进行选择。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履行下列规定或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核准的经营范围收购废旧物品,做到不超越范围经营。

  (三)自觉遵守再生资源回收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不违章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物品和来历不明及偷盗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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