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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及驻象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至全部常住人口,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民权益。各镇乡(街道)、县级各部门要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不断强化机制创新,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

  二、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本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2.持有本县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3.在本县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满1年及以上。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县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人或其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居住房屋;

  3.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三)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县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

  (四)特殊情况。符合县政府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配偶一方具有本县户籍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荣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县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成果的;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员,凭有效证明或证件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三、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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