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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象山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吸引、培养和留住高素质劳动力,进一步优化我县人力资源结构,为转型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基本权益、积分梯度服务”的原则,健全流动人口激励引导机制,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精神,按照《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并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的镇乡(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量化积分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二、积分应用

  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于本县。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应在保障持证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根据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同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积分应用范围,提供高中段教育、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指标体系

  以《象山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指标体系(暂行)》(附件)为指标体系。

  按照“统分结合、属地应用”的原则,在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全县统一制定评价标准及其计分分值。

  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持证人在本县范围内迁徙,量化积分不变,可根据条件相应享受新居住地镇乡(街道)提供的服务和便利。

  四、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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