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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象山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象山县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象政发[2006]107号)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本县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调到0.7%(含外来务工人员)。

  三、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

  (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雇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10个月;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五、提高生育保险医疗(手术)费用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相关项目按以下对应标准进行定额补偿:人工流产术(门诊)5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2300元,引产术(住院)2800元,正常阴道分娩3700元,阴道助产术4350元,剖宫产术51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结算定额标准调整为:放置宫内节育器2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250元,嵌顿(残)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320元,开腹取环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16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90元,人工流产术(门诊)(10周内)4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0—12周)1700元,引产术(住院)(12—28周)2500元,抗早孕药物流产300元,输卵管结扎术1300元,输精管结扎术780元,输卵管吻合术6000元,输精管吻合术4500元。

  六、完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参保职工(雇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84〕卫妇字第1号)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的规定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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