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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和《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362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

  (一)本县非农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下同)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本县非农户籍人口中,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本县非农户籍人口中,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婴幼儿)。

  (四)本县非农户籍人口中,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其他未成年人)。

  (五)本县范围内各类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的非农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六)本县农业户籍人口中,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条件的人员、土地流转人员可按上述前4类人员分类,由个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关于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300 元,其中财政补助1000元,个人缴纳3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50元,其中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纳550元;婴幼儿每人每年800元,其中财政补助500元,个人缴纳300元;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财政补助160元,个人缴纳100元。

  本县户籍的下列参保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财政补助:

  1.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3. 持有《象山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4.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三、关于医保年度和参保办理

  (一)医保年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起止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即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以起始时间作为所在年度。

  (二)参保办理

  1.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在参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待遇享受期起始前一天,即8月31日为基准日。

  2. 参保(续保)缴费期为每年的5月中旬至7月底。其中当年新入学学生在每年的9月份办理参保手续。

  3. 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各类人员参保时应提供本人户籍登记的身份证号。

  (三)年度内参保补办

  各类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报的,可在年度中途到县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参保人员补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参保人员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其中,以下5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不设立待遇等待期,自补办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1.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由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在中止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到县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2. 年度中才符合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符合参保条件当月起,在3个月内到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3. 年度中才转入我县各类全日制中小学、职技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可自转入当月起,在3个月内由所在学校到县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4. 已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可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1个月起,在3个月内到县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5. 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可在其出生次月起的3个月内,到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自出生之日起的相关医疗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可到县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上述各类在年度中间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身份按上一年度待遇享受期最末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医疗费纳入结报最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材料,下同)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补助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标准为:

  1. 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结报最高限额为3000元。

  2. 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其他医疗机构40%,其余由个人承担。

  3. 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的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处方外配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参保人员处方外配发生的医疗费列入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累计。

  (二)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

  住院医疗费纳入基金结报最高限额为20万元。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累计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承担:

  1.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

  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5%;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4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5%。

  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款基础上分别提高5%。

  2. 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

  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0%;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5%;4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基金支付比例为90%。

  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款基础上分别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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