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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促进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和工伤预防,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县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在本县统筹范围内,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6%;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1.2%;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2.0%;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3%;职业病高危企业(二、三类企业中已发生职业病例的企业) 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3.0%。

  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适时调整。

  二、关于费率浮动

  1、一类行业和事业类的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费率每年浮动一次,浮动后的缴费费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

  2、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基金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

  支收比例不到50%的,下浮二档;

  支收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一档;

  支收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费率不变;

  支收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一档;

  支收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二档;

  支收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三档;

  支收比例为240%(含)以上的,上浮四档。

  3、三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

  支收比例不到50%的,下浮二档;

  支收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一档;

  支收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费率不变;

  支收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一档;

  支收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二档;

  支收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三档;

  支收比例为240%(含)以上的,上浮四档。

  4、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上述工伤保险费用支收比例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其中工伤事故多发的用人单位和象山县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用人单位暂按以下办法,追加上浮费率:其中同一年度工伤发生率(发生工伤人次数与参保人数之比)6%及以上的用人单位,或象山县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用人单位追加向上浮动一档费率;对工伤发生率不到1%,同时被评为象山县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级”的用人单位,下浮一档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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