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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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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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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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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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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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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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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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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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七)项、
第(八)项、
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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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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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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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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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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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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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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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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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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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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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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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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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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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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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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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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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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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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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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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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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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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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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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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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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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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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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的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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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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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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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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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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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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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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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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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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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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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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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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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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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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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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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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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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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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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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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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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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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的。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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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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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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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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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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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批准的广告外,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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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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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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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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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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