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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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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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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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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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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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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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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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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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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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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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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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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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0元—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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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第2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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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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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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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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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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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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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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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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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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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0元—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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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内第2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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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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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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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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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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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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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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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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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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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0元—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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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内第2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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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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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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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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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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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县(市)擅自开办或联合开办跨地区的广播电视台;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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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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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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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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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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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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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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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组织和个人擅自在省内设立、经营广播电视台(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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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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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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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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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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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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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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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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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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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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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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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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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制作、播放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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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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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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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止播出,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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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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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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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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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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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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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收转、播放节目的闭路电视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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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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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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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止播出,限期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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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限内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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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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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未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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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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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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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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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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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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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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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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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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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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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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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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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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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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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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