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八、网络游戏管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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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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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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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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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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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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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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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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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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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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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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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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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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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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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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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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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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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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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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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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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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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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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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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第2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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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万~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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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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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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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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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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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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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和标明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未采取相关保护未成年人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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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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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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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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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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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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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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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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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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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或者推广和宣传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或者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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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第2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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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万—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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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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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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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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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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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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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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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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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或者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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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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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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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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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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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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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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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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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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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万—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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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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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按规定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或者不按规定将虚拟货币发行相关情况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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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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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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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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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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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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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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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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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5万—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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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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