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种类
|
细化违法情形
|
量化处罚幅度
|
174
|
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1次查获,情节较轻的
|
并处罚款2000元—2万元
|
||||
第2次查获的,或者第1次查获情节严重的
|
并处罚款2万元—10万元以下
|
||||
175
|
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1次查获的
|
责令改正;
|
1年内第2次查获的
|
并处2000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第3次查获的
|
并处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6
|
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第1次查获情节严重的
|
并处2万元—5万元的罚款
|
||||
第2次查获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
并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种类
|
细化违法情形
|
量化处罚幅度
|
177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
|
|
第1次查获的
|
并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
||||
1年内第2次查获或者第1次查获造成不良影响的
|
并处以2万—3万元的罚款
|
||||
178
|
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能立即改正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泰顺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taishunxian/20210530/12522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