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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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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泰顺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与乡镇(街道、国有林场)签订聘用合同,常年从事生态公益林护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负责护林员的聘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的数量以乡镇(街道、国有林场)为单位,按照村数及山林面积配备护林员。

第二章  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五条  护林员选拔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林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年龄20—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

第六条  护林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居)两委推荐,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审核批准,并签订合同,一年一签,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七条  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

第八条  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

第九条  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十条  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及时向村、乡镇和监管员报告日常管护情况,协助、配合做好有关森林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第十三条 对进入林区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预防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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