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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护林员考核办法(试行)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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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护林员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顺县护林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的“三大”效益,促进泰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泰顺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经公开选拔、公示,签订管护合同,以巡山护林为主要职责,并在当地政府及林业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三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将护林员工资列入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专户,按时造册打卡发放。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有获取管护工资的权利。

第五条 护林员对其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安全负责,并做好毗邻管理责任区的护林联防工作。

  

二、考核及计分方法

第六条 根据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考核。

1、做好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2、台帐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5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3、全年出勤率100%(雨天除外)计10分。每查到缺勤一次扣2分。

4、协助完成责任区内年度规划的火烧迹地更新、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疏林地改造、未成林地抚育,计5分。未尽到应有责任的,完不成一项扣1分,缺项记满分。

5、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灾),计30分。发生一次火警扣10分,一次火灾扣20分,发生重(特)大火灾一票否决,取消其考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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