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民〔2018〕16号
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县本级社会组织2017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7年6月30日前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依照条例履行登记的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四)党建情况;(五)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六)办事(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七)负责人变化情况;(八)在职聘用工作人员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时间及程序
(一)自查阶段(3月)。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对2017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实行网上预检,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号,在网上“民政年检事项”中如实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由各社会组织在浙江政务服务上填写完成后,经县民政局预检通过后自动生成。
(二)初审阶段(3月1日-3月31日)。将“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民政局预检通过的材料打印出来后,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的单位无需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对各社会组织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于3月31日前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审查阶段(4月1日-5月31日)。各社会组织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统一送至县行政审批中心四楼其他综合事务窗口,县民政局将统一进行审查出具年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