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水〔2018〕107号
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水利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18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项目建设
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建设,规范我县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标准,改善农民用水安全和生存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泰顺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泰财农〔2016〕35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及以上(包括县本级)财政补助投资的农村饮用水提升项目。农村饮用水提升项目指为解决农村农民饮水困难和改善饮用水质量而兴建的水源、水厂、净化、管网、及其相关设备等配套工程。
笫三条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建设范围,是指除县城城区以外的乡镇、村。水量、水质、供水保证率和方便程度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列入解决范围。
笫四条 本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和管理。
笫五条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应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建设联片集中供水工程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
笫六条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开展申报,并对项目及相关数据、现状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多头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泰顺县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申报,经县水利局审核后,从符合相关政策项目中择优选取申报项目,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年度饮用水提升项目实施计划。
笫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提升项目的建设实施及其相关政策处理工作,乡镇水利站提供技术服务,对项目实施的程序、施工进度、资金使用和安全生产进行把控。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必须按规定配备水净化、消毒设施,水厂有附属设施,提供水源水质检测合格报告,项目业主对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