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会《关于继续在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浙公通〔2008〕162号)和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绍公网传[2008]605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单位内部防范能力,维护单位的稳定和治安秩序安定,进一步推进“平安上虞”建设,经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要在前几年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前期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法人创安”活动的通知》,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继续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把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作为建设“平安上虞”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的实际,及时修订“创安”工作计划,积极部署开展“创安”活动,进一步推动本辖区“创安”活动有序进行,为深入推进“平安上虞”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拓展外延,突出重点。各地要严格按照“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2008年度“创安”活动的指导和考核。2008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范围为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内河水域客运货运港区和码头,要重点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400人以上规模企业“创安”活动的组织开展和检查考核,要注重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参加“创安”活动单位的培育和扶持,要提高民营企业开展“创安”活动的参与率、达标率,确保“法人创安”三年内全面开展,促进我市“创安”活动整体推进和平衡发展。
三、把握标准,严格考核。各地要严格按照《2008年度治安安全单位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考核,凡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经审核批准,授予上虞市级治安安全单位称号。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绍兴市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和“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对推荐为“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的,必须是连续三年确认为“绍兴市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同时没有《关于在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深化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126号)文件中规定的“六种情形”。(附件2)。
今年的考核工作将与“法人创安”活动的考核一并进行。各地在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的考核验收工作,必须在12月12日前完成,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上报内容包括:一年来创安活动的工作总结,存在问题和下年度工作打算,参加创安活动单位数量(去年和今年参加“创安”活动的民营企业数和达到上虞市级“创安”标准数要单独注明),经考核验收合格单位数量及推荐上报省、市级示范单位的名单,推荐上报审批材料一式二份,包括“市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批表(附件4)或“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批表(附件5)。
附件:
1、2008年度治安安全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2、取消年度考核资格的六种情形
3、《上虞市治安安全单位呈报审批表》;
4、《绍兴市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报审批表》;
5、《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批表》。
上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虞市公安局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