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支农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支农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5.分级管理、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 加强支农资金整合管理,鼓励各部门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方向以及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和重点项目。
第八条 设立支农专项资金应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
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具体方式。
起止时间是指支农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结束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对申请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制度,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并按轻重缓急,遴选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拟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已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进度、资金绩效挂钩。
第十三条 支农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下列原则:
⒈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在建设的当年度可以向绍兴市级及以上和市本级同时申报。
⒉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在当年度已被任何一级列入财政补助项目的,下一年度不得再予申报。
⒊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在市本级各主管部门之间不得重复立项申报。
⒋项目申报的建设内容必须重点突出、内容清晰,符合实施细则或立项指南的规定。
第十六条 支农专项资金申报必须是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期间的新建项目。
第十七条 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及项目预期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报资料后应进行初审汇总,并报各相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项目申报资料后,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评审,确定当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乡镇(街道)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对工程性项目原则上做到项目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决算审计制。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初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合理分配补助资金和排定补助项目,确定乡镇(街道)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应根据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补助资金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突破补助资金方案所需资金,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补助投入额严格执行立项金额、财务投入额和实际投入额三者孰低的原则确认。建设项目或内容同时被绍兴市以上和市本级共同立项的,在认定市本级补助投入额时,应以项目确认的投入额减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财务投入额的确认:
⒈凡建设主体为乡镇(街道)或部门的工程性项目,完工后经主管部门牵头验收合格,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专业审计分局审计确认;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或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并经市专业审计分局备案确认。
⒉凡建设主体为行政村(包括改居村)的工程性项目,属市本级的,完工后由村组织初验,乡镇街道负责复验,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主管部门牵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属市级以上立项的,完工后经乡镇(街道)初验,由主管部门牵头验收。项目投入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审计确认;在2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审计确认,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抽查。
⒊凡建设主体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的项目,按照合法票据与实际投入额二者从低原则确认,完工后经乡镇(街道)初验,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验收,并在确认的合法票据上标注“已享受财政补贴”内容。属市本级的,探索实施授权乡镇(街道)负责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主管部门牵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的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 凡被列入省级及以上且补助资金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完成工程量5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市财政局可拨付60%以内的省级补助资金,其余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凡被列入省级及以上且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及列入绍兴市级和市本级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补助方案拨入乡镇(街道)支农资金财政专户或直接拨付;对拨入乡镇(街道)支农资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各乡镇(街道)应按资金补助方案和资金审批程序及时兑现补助对象。重要项目或重大的市级补助资金应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拨付。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单独开设支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拖欠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同一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补助总额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投入额的80%。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支农专项资金核算应严格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开具的票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严禁白条抵支。项目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严禁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支付大额现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支农专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对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支农项目的实施管理,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强化机构建设,严格过程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充分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支农专项资金和支出项目的绩效管理和评价制度。
对乡镇(街道)牵头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该乡镇(街道)支农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检查和评价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相关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1.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因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扣减其相关支农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1.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未及时报送资料的;
4.其他影响支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2.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3.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4.拒不接受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5.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和监督,发现挪用、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减少、暂缓或停止安排该乡镇(街道)下一年度涉农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5月底前根据本办法和分类分项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或实施细则,并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1〕24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