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壮大我市证券交易规模,发挥证券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就鼓励自然人限售股减持制定如下政策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奖励对象
(一)在上虞市辖区内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
(二)因自然人减持限售股产生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证券机构。
二、奖励办法
(一)鼓励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股东在本市证券机构交易,其减持限售股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5%予以奖励;
(二)鼓励本市证券机构大力引进自然人限售股,自然人限售股减持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奖励给代扣代缴证券机构。
三、兑现程序
(一)本政策按月兑现,月后5个工作日计算兑现,受理主体为市财政局。
(二)本政策所涉及的相关奖励由证券机构提出申报。
(三)奖励申报由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兑现,可事后报市政府履行审批手续。
四、对目前已在我市证券机构开户的自然人限售股股东,如须撤销本地证券机构指定交易的,须报市政府备案。
五、本政策意见与市级推动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挂钩,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及进入上市辅导程序的自然人股东,其股份应承诺托管在本地证券机构。
六、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个人限售股交易的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11]217号)同时废止。
七、本政策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