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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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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13

 

上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6]46号)精神和《上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2011-2015)》,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效,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是指不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厂的农村居住地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对农户化粪池污水、厨房污水和洗涤污水进行汇集和科学治理的村级污水管网和净化沼气(厌氧)池等处理设施。

第三条  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并明确管理机构和分管领导,确定专职人员,其业务受市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治污办,下同)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项目范围内污水治理率应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必须达标排放。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乡镇(街道)要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目标和任务要求组织力量,对照《上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2011-2015》,成立专门班子,编制分类处理规划,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实施,制定生活污水分类整治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治污办。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整治规划编制应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按照无动力厌氧工程处理、微动力好氧工程处理、小型沼气池处理、湿地植物吸收处理等四类模式,进行分类处理。各村根据当地实际采用适合本村实际的处理方式。为提高处理效果,可综合运用以上几种处理方式,也可充分利用资源,实行有机肥还田。

 

第三章  项目安排

 

 第七条  项目计划安排程序:(1)由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出申请,填写《上虞市农村生活污水整治项目申报表》;(2)由乡镇(街道)审核、立项、汇总,报市治污办;(3)市治污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市统筹平衡,下达计划文件。原则上,整治项目安排在当年度列入创建计划的清水工程示范乡镇(街道)。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程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无动力厌氧工程处理模式的由市治污办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统一制定适合我市农村实际的《上虞市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通用设计图纸》;其余处理模式可参照《上虞市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通用设计图纸》进行专项设计,污水管网必须根据各村实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省立项目、市示范工程、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厌氧)池总池容400立方米以上及采用微动力好氧处理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单独设计,其它均按照《上虞市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通用设计图纸》组织设计和施工。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厌氧)池有效容积按常住农户每户1.3立方米的标准计算,并统一按钢筋混凝土结构标准建设,农户的生活污水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接入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厌氧)池,也可根据人口集聚度、地势复杂程度逐年接入。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条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有关要求按《上虞市村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村)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市治污办参与招投标,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或环保(沼气)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沼气生产职业资格;污水管网 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市政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治理方案和标准图纸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工作,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归类工作,交乡镇(街道)统一保管。乡镇(街道)要加强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建设单位(村)要建立工程实施监督小组,做好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市治污办定期组织督查检查。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负责牵头做好建设单位(村)工程管理人员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建设单位(村)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及安全操作方法,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市治污办配合做好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工程验收与维护

 

 第十三条 工程建成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资料提交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同时工程进入试运行调试,并向市治污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竣工验收表、项目审批文件、招投标资料、工程施工、竣工资料、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整治工程受益农户清单及公示意见等。

第十五条 对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由市农林渔牧局(市治污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清水办)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保养。保修期满后,正式移交建设单位(村)负责维护管理。乡镇(街道)、村是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加强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周边应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市治污办责令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因整改不到位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七章  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由市财政给予专项安排,实行以奖代补制,各乡镇(街道)也应安排一定资金补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补助范围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厌氧)池等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及设计、监理费用。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按实际工程决算审计价的70%补助,设计、监理费用按实际发票额的70%补助。逐年接入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厌氧)池的污水管网不列入补助范围。省立项目则按市财政补助金额与省立项目补助金额就高的原则予以补助。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拨付:(1)验收合格后,由市治污办、财政局按第七章“奖励标准”核定补助额,经审签行文,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2)建设单位(村)应对每个污水治理工程扣留工程总额的10%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再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1)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2)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3)工程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4)工程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的;(5)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6)虚报工程造价的。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农林渔牧局(市治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上虞市农村生活污水整治项目申报表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3〕12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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