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扎实推进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奖励企业淘汰改造重污染项目、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等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以后每年视情增加。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
(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监督管理;
(五)环保科技服务和环保产业协会的建设运行;
(六)重污染行业考核评价、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管理体系的建设及运行;
(七)符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政府投资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申报项目必须为上虞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确认实施的项目;
(三)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四)列入强制性淘汰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建成并通过验收;
(五)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或经省级以上有关机构认定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并须建成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补助标准
按计划完成强制性淘汰改造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以淘汰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对实施项目改造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实施项目淘汰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推广应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以推广应用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三)其他
⒈对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监督管理,环保科技服务和环保产业协会的建设运行,重污染行业考核评价、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度拨付。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项目
⒈上虞市淘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⒉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报告,项目设备购置有效票据(项目实施后至验收前出具的票据为有效票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⒊年度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文件)和原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
⒋企业(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实施报告,包括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⒌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项目
⒈上虞市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
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⒉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设备购置有效票据(项目实施后至验收前出具的票据为有效票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⒊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材料。
(三)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
⒈上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
⒉省、本市级的确认文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环保局)。
(二)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补助奖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上虞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上虞日报》公示。
第九条 资金拨付
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公示结果,联合发文公布年度补助奖励项目和额度,补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当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次年的3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
(一)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投资主体须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使用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定期向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四)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该收回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本市级财政补助奖励政策(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虞政办发〔2011〕305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上虞市淘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上虞市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3.上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3〕106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