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上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切实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工作,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对象及标准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
征收对象及标准: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
征收对象及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缴1元,非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缴1.5元;不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另行征收。
第三条 市政府对征收“两金”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两金”预缴款实时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及时办理收入结算和退付手续。
第四条 征收程序
“两金”预征分以下三个“环节”征收,相关部门必须协调配合,按规定做好征收工作。
(一)发放告知书
市发改局和市经信局,以及项目授权审批机构〔崧厦镇、丰惠镇、小越镇、章镇镇、道墟镇、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上虞滨海新城管委会)〕,对涉及的土建项目都应当在项目核准和备案完成时,同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以及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告知书提交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两金”,并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交规划或开工审批单位联发票原件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预收)收据联复印件,向市建管局以及施工许可证授权审批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综合验收
各牵头项目综合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把缴纳“两金”作为项目综合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按照“谁牵头综合验收,谁负责收取”的原则,切实做好“两金”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建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配合做好“两金”的征收工作;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做好“两金”征收的相关配合工作;市建设局(房管中心)在办理房产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和个人“两金”缴纳情况,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崧厦镇、丰惠镇、小越镇、章镇镇、道墟镇、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上虞滨海新城管委会)等授权审批机构要按照授权的职责和要求,做好“两金”的征收和返退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综合验收的职能,对区域内项目要求企业足额缴纳“两金”。
市经信局和商务局应当做好“两金”的征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授权征收职能开展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足额征收;同时加强对项目“两金”征缴情况的统计与管理,及时将基金征收情况汇报市政府;并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及时按有关规定返退“两金”。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做好“两金”的征收工作,不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两金”,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告知书,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资金)的,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