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恢复生育保险法定缴费基数。查账征收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原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50%恢复为100%;非查账征收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仍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确定。
二、调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由原按本人生产或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调整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三、分步上调生育保险费率。从2014年1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从0.5%调整为0.8%。同时提高相关待遇,具体标准另行发文。
四、本意见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30日
